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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财经职业学院学生就业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文章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 2017/3/15 9:43:01 点击数:

云南财经职业学院

学生就业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就业是民生之本,毕业生就业工作既关系到学生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到学院的生存与发展。毕业生的就业状况反映着学院办学水平的高低和人才培养的质量。为进一步明确职责,理顺关系,强化协作,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家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的方针政策,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毕业生是国家宝贵的人才资源,是科教兴国、富民兴滇的重要力量。做好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服务工作是学院、系、班主任和全院师生共同的职责。

第三条 学院把毕业生就业工作摆在重要位置,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实行就业工作“一把手负责制”,书记为第一责任人,分管副院长为直接责任人。学院成立以书记为组长,分管副院长为副组长,党办、教务处、学生处、团委、招生就业处负责人和各系书记、主任参加的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统筹规划、协调、指导全院毕业生的就业工作。

第四条 充实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队伍,确保毕业生就业“机构、人员、经费、场地”四到位,毕业生就业专职工作人员与应届毕业生的比例不低于1500;就业工作经费列入学院年度经费预算,经费到位率不低于在校学生全部应交学费的1%,所核拨的经费要确保用于与就业工作密切相关的就业指导、市场调查、信息交流、供需见面等日常工作。

第五条 学院积极实施学历文凭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培养制度,建立一支专兼职相结合的强有力的就业指导队伍,建立院、系二级目标责任制。

第六条 学生就业工作要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和残疾与否而受歧视。

第七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云南财经职业学院全体按照学院招生计划招收的具有学籍的学生。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八条 学生就业工作实行党委统一领导,院系两级管理,实行院、系二级就业创业工作目标责任制。以激发各系部活力和创新力为核心,以目标管理为导向,以绩效考核为重点,降低管理重心,充分调动各系部就业工作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提升学院就业工作整体水平。

第九条 学院设立云南财经职业学院学生就业创业指导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学院就业指导中心”),就业指导中心隶属学院招生就业处,作为学院就业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院学生就业工作的开展;各系部是就业工作的主体和具体实施单位,负责全面开展本系部学生的职业生涯教育和就业指导、服务、管理工作,按要求配备学生就业工作辅导员。

第十条 学院就业指导中心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学院就业指导中心作为学院就业工作的主管部门,在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统筹全院学生就业工作,为就业工作提供指导和服务并开展督查、考核、评比、表彰工作。院就业中心的基本职责是:指导、服务、协调、监理。职能由过程管理向目标管理转变、从事务管理向服务管理转变、从集中管理向相对分散管理转变。

(二)建立健全就业工作管理体制和机制,完善就业工作制度体系,制定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施方案。开展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教育,构建多层次全方位职业生涯教育体系,配合相关部门完成就业指导课的课程建设和就业指导课教学的组织实施。

(三)负责制定全院就业工作年度计划,制定就业工作考核目标,对各系部就业工作进行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和总结考核。

(四)拓宽各类就业渠道,培育全国就业市场,收集、整理并发布就业岗位信息;加强与行业协会、地区人事部门、创业园区和社会公共职介机构的合作,建立毕业生就业实践基地;牵头举办综合性大型就业市场,指导系部举办学院二级就业市场及行业类招聘会,为用人单位来院招聘提供支持和服务。

(五)对用人单位进行等级评定和分类管理,建立并完善学院用人单位数据库,加强数据库动态管理,确保数据常更常新。

(六)组织实施毕业生资格审查,对外发布毕业生资源情况,签发毕业生推荐表;收集和发布毕业生需求信息,组织开展全院性的毕业生教育、就业指导及校园招聘活动,逐步建立毕业生就业情况调查服务机制。

(七)编制毕业生就业方案,签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和“毕业生就业登记证”。做好毕业生的就业统计工作,及时反馈公布就业动态。指导各系部做好毕业生资格审查、毕业生生源上报和毕业生就业进展上报工作,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学院各类就业相关信息数据。

(八)做好就业信息化建设工作,提高就业信息网络服务功能,维护就业信息网日常运行。

(九)做好就业困难生帮扶工作,把就业帮扶与教育精准扶贫工作紧密结合,建立和完善校级就业困难生帮扶机制。

(十) 配合相关部门组织开展毕业典礼活动,指导系部做好毕业生文明离校工作。

(十一)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总结,并组织开展毕业生就业工作调研,建立毕业生就业信息反馈系统,及时反馈社会对我院办学和人才培养的意见及建议。

(十二)完成上级主管部门或院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各系部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各系部是就业工作的主体,在学院就业指导中心的指导下,负责本系部毕业生就业指导、管理和服务工作,完成学院就业创业工作考核指标。

(二)各系的发展规划、专业设置、招生规模、学科建设、培养模式改革等工作与毕业生就业状况挂钩,要把就业工作与学院利益、教师利益、各系利益紧密联系,形成人人关心学生就业、人人服务学生就业的良好局面。

(三)建立健全系部就业工作管理体制和机制,完善系部就业工作制度体系,制定系部就业工作年度计划。

(四)负责本系部毕业生思想教育工作和政策宣传工作,了解和掌握本系部毕业生的思想情况,确保毕业生思想稳定。指导毕业生办理相关就业手续,做好相关鉴证工作。

(五)负责本系部学生生涯发展和就业指导教育教学工作。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职业生涯发展教育活动,提供职业生涯咨询服务。

(六)联络走访用人单位,针对本系部专业设置及毕业生整体情况,挖掘全国就业资源,积极举办学院二级就业市场及行业类招聘会,协助院就业中心做好大型综合性就业市场工作,负责组织和指导本系部毕业生参加各类就业市场(需向学院就业创业指导服务中心报备)

(七)负责建立并完善本系部用人单位星级数据库,对用人单位资源进行等级评定和分类管理,指派专人对口联络企业,完善校企对接制度。

(八)负责本系部毕业生就业资格审查工作,并向院就业中心提供毕业生的详细资料。负责本系部毕业生就业进展调查统计和生源信息管理工作,确保统计情况的准确真实,按要求报送毕业生毕业去向凭证材料。

(九)负责指导本系部毕业生制作简历、填写《毕业生推荐表》,负责本系部毕业生的就业推荐、就业协议的登记工作及派遣证派发工作。

(十)加大对就业困难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少数民族学生、孤儿等就业弱势群体的帮扶力度。把待就业的应、往届毕业生纳入服务体系当中,继续提供就业指导服务。

(十一)负责做好本系部毕业生文明离校和毕业典礼相关工作。

(十二)做好本系部就业工作总结,对本系部毕业生的工作表现进行追踪调查,及时总结分析社会对本系部各专业办学的意见和建议,积极推进教育教学改革。

(十三)完成各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就业指导和毕业鉴定

第十二条 就业指导是学院教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帮助学生了解国家的就业方针政策、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念,保障毕业生顺利就业的有效手段。

第十三条 就业指导的重点是进行学生就业法规、国家和地方形势与政策的宣传,开展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择业观和职业道德观教育,以及求职择业技巧的训练。

第十四条 毕业生就业指导要理论联系实际,注重实效,可采取授课、报告、讲座、咨询或出版就业专刊等各种形式。

第十五条 各系部要认真备课,组织、开展好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就业指导课》,注重教学效果,加强课程体系建设。

第十六条 对不同年级学生,开展层级递进的职业生涯教育,各年级生涯教育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一年级的职业生涯教育,侧重在让学生了解自己的职业兴趣、职业性格和能力发展方向,对自己形成一个较为客观、全面的认识和定位。

(二)二年级的职业生涯教育,侧重在择业心理准备、职业认知和专业能力培养等,提升岗位适应力。

(三)三年级的职业生涯教育,侧重在求职择业技巧、就业法律知识、就业观念与原则和求职择业基本原则、求职择业的程序和方法、就业信息利用方法的指导等,更加全面的为就业做准备,帮助学生顺利就业。

第十七条 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的要求,实事求是地对毕业生做出组织鉴定。

第十八条 学生毕业鉴定主要包括毕业生在校期间德、智、体等各方面的基本情况。各系部要认真组织,坚持公开、民主、客观、公正,全面准确地反映毕业生的情况。

第四章 就业市场管理

第十九条 举办毕业生就业市场是落实毕业生就业单位的重要方式,要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

第二十条 毕业生就业市场不得以盈利为目的,不得冲击学院正常教学秩序,不得影响学生学习和管理,在院内举行的招聘活动统一由学院就业指导中心监督。

第二十一条 毕业生就业市场的形式主要有:学院举办的大型招聘双选会;各系部举办的二级双选会、行业类招聘会;国家、省市、地区有关部门举办的其他招聘会和网上双选会。

第二十二条 完善就业网站,充分发挥网络就业市场在就业工作中的作用。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通过就业市场自主录用毕业生,洽谈中应如实向学生介绍本单位情况,包括单位基本情况、岗位要求、基本待遇等。

第二十四条 毕业生自愿参加就业市场。洽谈达成意向的,要向用人单位提供院系两级鉴证的毕业生《推荐表》。

第二十五条 院系两级应及时向学生公布所有用人单位的需求信息。

第五章 辅导员及班主任职责

第二十六条 系部就业辅导员作为学院和班主任就业工作间的桥梁,要根据学院和系部的工作计划和方案,统筹规划本系部的就业工作。

第二十七条 就业辅导员根据学院和系部的工作计划和方案,负责本系部的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

第二十八条 就业辅导员负责本系部的相关资料收集审核上报工作。

第二十九条 班主任根据学院和系部的工作意见,负责本班的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

第三十条 班主任负责本班毕业生资源情况的统计工作和毕业生资格审查工作,做好本班毕业生的调查服务工作,统计就业率,按时上报材料。

第三十一条 班主任负责收集需求信息,组织参加毕业生供需见面和就业市场活动。

第六章 奖励办法

第三十二条 根据《云南财经学院就业目标责任考核书》,总考评分值以100分计,85分以下为不合格;8594分为合格;95分及以上为优秀,其中,初次就业率和年终就业率为“一票否决指标”,即如达不到该项指标,就不能参加当年评优,并扣发当年年终考核奖。

第三十三条 被评为优秀的各系就业工作组,以完成年终就业率95%为基准,奖励50/生,每增加1个百分点,再奖励1000元。

第三十四条 各系部应积极组织引导毕业生参加年度专升本升学考试,各系年度在校学生每录取1人,奖励50元。

第七章 违反规定的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就业工作教师,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学院将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一)不按要求和时间报送生源信息、就业进展和毕业去向凭证等其他重要信息,导致毕业生无法正常就业,影响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整体进展的;

(二)为毕业生提供不真实材料,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或损害学院声誉的;

(三)其他违反毕业生就业工作规定的。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毕业生,学院不再提供就业指导服务,要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学院将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一)无正常理由,超过报到期限不到单位报到的;

(二)报到后,不服从安排或因无理要求被单位退回的;

(三)欺骗用人单位,并造成用人单位经济损失,损害学院声誉的;

(四)其他违反上级及学院毕业生就业规定的。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在实施过程中,若上级主管部门下达了新的政策规定,按新的政策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由云南财经职业学院学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自20171228日起试行。